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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市住建局進一步規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所屬欄目:[ 政策法規 ] 發布時間:2022-02-28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領域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經與有關單位研究確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氣、供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2021年9月1日起,全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氣、供熱),應當依法投保安責險,且在開工前完成安責險的投保工作。

    2021年9月1日前已辦理施工許可仍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氣、供熱),可按剩余工程量及合同價清單依法投保安責險。

    安責險應由相應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承包單位以項目為單位投保。

    二、保障范圍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投保單位的保障范圍應當覆蓋投保項目的全體從業人員并包含勞務派遣人員。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三、保費列支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保費應由投保企業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獨列支、??顚S?,不得轉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新開工建設項目在招投標及合同簽訂階段,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費用規則的通知》(魯建標字〔2022〕7號)要求,可暫按0.15%計列,并在項目開工前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

    已開工的房屋建筑項目(含燃氣、供熱)應將剩余工程量及合同價清單,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后,參照相關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購買安責險。

    安責險保費在工程結算時按實際購買保險金額計入。

    四、保險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氣、供熱)安責險保險期限應當覆蓋本工程施工全過程,為企業投保工程項目安責險之日至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之日。

    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因特殊原因中止監督或長期停工(停工超過3個月)的項目,可向承保單位提出退保申請。

    五、承保機構

    施工企業自主選擇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保險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承保機構。

    根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文件規定,提倡優先選用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承保機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最近一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要求;

    (三)具備經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安責險條款和費率;

    (四)配備風險管理專業人員,能夠為投保企業提供事故預防服務。

    六、保費費率

    施工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文件要求,參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2021版適用于建筑施工行業)費率方案表》(附件1),結合自身風險保障需求自主選擇安責險投保保額,承保公司根據投保企業和項目的資信、風險狀況計算保險費率。國家有關部門對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七、保險理賠

    承保機構應當建立小額快付、大額預付、緊急費用墊付機制。承保機構應在投保單位報案后,積極協助搶險救援和事故處理等相關工作,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啟動預付賠款機制。對于保險責任明確的生產安全事故,保險機構依投保單位的書面要求,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預付賠款。

    保險機構對賠償保險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先行賠付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保險責任。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保險機構應就已確定損失先行賠付。

    保險機構在收到投保單位的賠償保險金請求后,應及時做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投保單位。

    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應當自與投保單位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投保單位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八、事故預防服務

    承保機構應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9010-2019)(附件2)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預防服務保障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管理機構、服務職責、投訴處理、評價考核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為投保項目開展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服務活動。其他服務項目及頻次在保險合同約定。

    投保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承保機構應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九、日常監督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機構,應將安責險投保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在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手續辦理、安許證動態考核、日常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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